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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轉載:雇主招募職缺薪資未達4萬 應公開薪資或薪資範圍

刊登徵才廣告請注意!薪資4萬元以下職缺的徵才廣告應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臺中市勞工局除持續宣導提醒雇主注意相關規定外,也定期抽查報紙及人力銀行徵才廣告,輔導事業單位遵守規定。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 款薪資揭示規定,已於1071130日生效施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只要職缺的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都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經常性薪資是指受僱員工每月可得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例如伙食津貼、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等),但不包括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節金及差旅費等。

吳局長另表示,透過行政院主計總處薪情平臺查詢,全台約有60%的勞工每月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元,從產業面來看,依主計總處107年工業及服務業薪資調查,其中批發及零售業從業人員平均每月經常性薪資為4362元、不動產業為4377元、營建工程業為38,654元、製造業為38,214元、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為36,093元、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為35,775元、住宿及餐飲業為3758元、教育業(不含各級公私立學校等)24,597元,薪資結構多數落在月薪4萬元以下,因此新法上路後,勞工朋友在面試工作時,就可以先掌握職缺薪資範圍,以節省尋職時間成本,對整體就業將有助益。

目前常見有部份小型店家,於店面掛置徵才布條或張貼徵才公告,卻忽略未揭露薪資範圍,勞工局呼籲,雇主招募人才,不管是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都要揭露職缺薪資範圍,另按「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方式呈現,如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為宜。依據就服法刊登求才廣告規定,舉例來說,雇主徵求行政助理2名,徵才廣告內容可表示,無工作經驗者月薪28,000元,有2年經驗者月薪32,000元,或揭示薪資範圍為28,000(無工作經驗者)~32,000(2年經驗者);如果雇主無法確保每月薪資可達4 萬元以上,例如每月本薪27,000 元,且每月績效獎金在0~2萬元間,則可用薪資區間27,000 ~47,000元或以最低可得薪資月薪27,000元呈現。

相關求才廣告常見問題可至勞工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就業、創業與職業訓練 /求職安全/防範守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或撥打中市府勞工局諮詢專線:04-2228911135607

聯絡人: 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許小姐

聯絡電話: 04-22289111分機3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