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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轉載:體貼育有2名以上子女 父母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為保障父母的工作權益及同時兼顧工作與親自養育幼兒的責任,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勞動部日前也做出解釋令,父母為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縱使有一方未就業,另一方也能向雇主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在同一間公司任職滿6個月後,如有養育未滿3歲的子女,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子女滿三歲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如果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以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的過程。
臺中市勞工局長吳威志表示,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提供的台中市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核付情形資料統計,103年度通過核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為9,309人,107年度通過核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為11,454人,人數成長近19%,顯示政府推動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已逐步展現成效。吳局長提到,以往法令規定,如果勞工的配偶沒有從事工作,應當可以照顧子女,因此勞工是不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除非有正當理由,且還必須依據個案事實來認定。但現在考量育兒父母可能沒有辦法單獨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已有相關函釋公告,只要受僱者有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即使配偶沒有就業,也可以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父母同時為受僱者,只要有2名以上未滿3歲的子女,也可以一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共同負起養育子女的責任,陪伴幼兒健康成長。
此外,勞工局再次提醒轄內事業單位,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除了因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情形之一,並經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同意外,雇主不可拒絕員工復職,且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違者,依法可處以罰鍰。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諮詢專線04-22289111轉35604~35605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