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勞動發事字第11105135281號
附件:如文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四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