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
本會於民國106年4月1日開發起人與第1次籌備會,由賴奇旻、林世明、李聰成等30名擔任籌備委員,並公推賴奇旻為本籌備會召集人,由李聰成籌備委員負責章程的草擬,林世明籌備委員負責106年度工作計畫書的編製,許琇滿籌備委員負責106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的編列,各項籌備工作於召開第1次籌備會時完成初步審核,並於第2次籌備會時決議訂於106年6月9日召開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章程草案、106年經費收支預算書、106年度工作計畫書,以及舉行理監事選舉事宜,並於106年6月9日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選出本會理監事,並由賴奇旻當選第一屆理事長。110年12月1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第二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選出本會理監事,並由賴奇旻當選第二屆理事長 ------------------------------------------------------------------- ►臺中市政府勞工團體登記證書 ---------------------------------------------------------------- 理 事 長 的 話 理事長 賴奇旻 ------------------------------------------------------------------------------- 這段期間感謝各位籌備委員不辭辛勞為本會付出,期望當選的理監事能本著服務熱忱持續為會員們提供各方面的協助,未來本會會務的發展更仰賴全體理監事以及全體會員的努力推廣,祈望未來本會能造福更多會員。 本會會員為配合政府推行政策,提升會員招募與甄選、訓練與發展、薪酬福利、員工關係及績效評估等專業技能,籌組工會係依據政府政策,並推展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能提升、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專業技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臺中市政府勞工團體代表人證書 ------------------------------------------------------------------------------------- ►本會組織架構圖 ---------------------------------------------------------------- ►本會經營理念 ------------------------------------------------------------------- 健全工會組織、創新工會培力、職能發展與资源整合、弱勢勞工關懷 ►本會使命 ------------------------------------------------------------------- 維護勞工權益、培訓勞工技能、提升勞動品質、和諧勞資關係 ►本會願景 ------------------------------------------------------------------- 卓越、創新、承諾 卓越: 踏出許多重要的步伐,跨越許多關卡與障礙,也樹立許多新的里程碑,,累積各階段優異經營成效與經驗,面對未來全球化經營環境新格局的挑戰,正逐步蛻變其經營體質,邁向綿延永續的企業行列。 創新: 創新是成長的泉源。本會追求的是全面性,涵蓋政府機關、勞工團體、學術團體、產業團體及一般勞工,對勞工政策、勞工法令、雇傭關係、產業技術、產學合作等各方面的創新。創新不僅僅是有新的想法,還需要執行力,做出改變,否則只是空想,沒有益處。 承諾: 堅守對勞工及社會的承諾。所有這些權益關係人對本會都相當重要,盡力照顧所有勞工的權益。同樣地,我們也希望勞工能對本會支持與信賴。 ►本會章程 ------------------------------------------------------------------- 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107年4月2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卅三條 108年1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四條 108年8月3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 109年10月11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 110年11月13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110年12月1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推展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技能、就業安全、證照等協助,保障會員權益、促進會員福利、增進會員技能,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三段1369號6樓之5」。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業勞工有關之教育、職訓、證照、福利等相關業務之促進。 二、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有關本業勞工政策、勞(健)保、就業安全及本業證照制度之推動、宣導、修改、廢止建議事項及答覆詢問等事項。 三、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會員就業之協助。 六、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七、勞工教育之舉辦。 八、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九、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之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合於本會章程第三條所揭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以上,現在實際從事人力資源相關工作及講師等,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並須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第 七 條:前條人員欲加入本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即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犯內亂、外患或忝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3.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 十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 3.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會員有上述情事經理事會審查無誤後即予辦理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費用。會員如逾期二個月繳納且六個月處分,如仍未繳納者,視同自動退會,並送交會員大會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有違反法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致防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查明屬實者,得由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或予以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會員被除名後,需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各項欠繳費用。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廿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本會組織理事會, 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組織監事會,監事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理事會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從理事會指派之。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及上級工會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及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得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教育訓練、會員出入會之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文康娛樂、聯誼活動及各種會員福利事項。 服務組:掌理就業輔導、糾紛調解、社會救助及社會公益等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褫補: 1.喪失會員資格。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凡具有勞、資兩種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種團體者,不得當選為本會代表及理事、監事。 第廿一條: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推選之。 第廿二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三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1.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或罷免。 3.會員之除名。 4.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核。 5.基金之設置與管理。 6.重要財產之處分。 7.會內事業之創辦。 8.加入上級工會。 9.聽取及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10.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11.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依照本會任務積極推動會務。 3.處理本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4.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健保加退保等事項。 5.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6.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7.處理監事移付事項。 8.採納會員建議。 9.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4.指揮監督本會會務人員。 5.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廿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3.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八條:理、監事聯席會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如理事長或理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過三分之一連署,得函請理事會召開臨時理、監事聯席會,監事均應出席聯席會。 第廿九條:會員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褫補。 第卅一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改、加入上級工會、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均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別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卅三條:會員入會費為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採季繳制。 第卅四條: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應編造會計月報表送理事會審核,並送監事稽核。 第卅五條: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本會之財產狀況。 第卅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台中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會第二屆理監事及顧問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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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長 的 話
理事長 賴奇旻
►臺中市政府勞工團體代表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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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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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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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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